葫芦岛调查公司修订印发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》

        丈夫把房屋卖给了别人,葫芦岛调查公司其后,妻子却以不知情为由企图毁约。—?绕城经济带高峰论坛 ?五大同心工程有奖征文 ?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?第四届葫芦岛读书月活动 ?2011晨报盛夏生活季?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规定: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        2005年,许某夫妇为了儿子结婚需要,以15万元的价格,在辛集市购买某小区一处单元楼房,房产证登记在许某名下。2009年,葫芦岛调查公司许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出卖给张某,但迟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其后,张某多次要求许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因房价持续上涨,许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。为保住房产,许某的妻子方某以此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,系夫妻共同财产,许某擅自处分该房产自己并不知情为由,将丈夫许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。

        法院认为,被告许某与被告张某在有中介人参与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该行为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,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。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,许某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许某,共有权人一栏为空白,许某也未提出任何与其妻相关的事宜,被告张某有理由相信许某对该房产享有完全处分权利、具有处分权。根据有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,判决被告张某善意、有偿取得该案所涉房产。

        此案在审理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,一种观点认为,葫芦岛调查公司这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,许某在未经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,是无权处分,合同无效。另一种认为,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许某的名下,张某无从考察许某是否已婚及在处分房屋时是否经过方某的同意,根据公示公信原则,张某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,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,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但合同有效,许某应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,法院显然支持了后一种观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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